中國機床工具工業協會質量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機床工具行業用戶、制造商和服務商合法權益,加強產品和服務質量投訴管理,有效防范和消除客戶投訴帶來的不良影響,樹立良好社會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信訪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中國機床工具工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產品或服務質量的投訴處理活動。
第三條 堅持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和政策,尊重事實和雙方意愿的基礎上,質量投訴處理主要實行調解制度。
第二章 投訴登記和受理
第四條 投訴人在使用產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發現質量問題,可以先與制造商或服務商協商處理。不愿通過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協會投訴,也可以向其他機構投訴或直接提起訴訟。
第五條 投訴人向協會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訴人與投訴產品或服務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人、具體的投訴要求、事實和理由。
第六條 投訴人投訴一般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國籍、所在單位、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及投訴日期;
(二)被投訴人的單位名稱、所在地;
(三)投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
第七條 投訴事項比較簡單的,投訴人可以口頭投訴,由協會受理人進行登記,并告知被投訴人;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可以口頭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進行記錄。
第八條 投訴人委托代理人進行投訴活動的,應當向協會提交授權委托書,并載明委托權限。
第九條 反映相同質量問題的群體性投訴,投訴人應推選不超過5人作為投訴代表到協會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投訴。代表人參加協會處理投訴過程的行為,對全體投訴人發生效力。
第十條 協會對屬于協會會員產品或服務質量的投訴應當予以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社會調解機構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二)協會已經處理完畢,沒有發現新情況的;
(三)超過規定的質保期限或質保范圍的;
(四)被投訴人不是協會會員的;
(五)匿名投訴的;
(六)其他不屬于產品或服務質量問題投訴的情形。
第十一條 在接受投訴資料后,應當對投訴資料涉及內容進行甄別及初步調查,在5個工作日內將是否受理投訴的情況告知投訴人;對不予受理的投訴,應當說明理由,或告知其他投訴渠道。
第十二條 協會市場部是協會投訴受理機構,實行免費服務,負責牽頭對投訴人反映的問題進行登記、處理、建檔。
第三章 投訴處理
第十三條 受理質量投訴,按下列程序進行處理:
(一)指定具體投訴處理人員;
(二)通知被投訴人提交相關說明和證據材料;
(三)對雙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進行審查;
(四)組織召開相關會議或開展相關檢測、鑒定,就質量缺陷產生的原因、責任、損失等事項研討;
(五)安排雙方進行調解,提出調解方案,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六)立卷歸檔。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訴處理程序終止:
(一)投訴人撤回投訴的;
(二)投訴人和被投訴人自行和解的;
(三)處理過程中進入訴訟程序或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
(四)投訴人或被投訴人不接受調解方案或簽訂調解協議的;
(五)其他無法繼續調解的情形。
第十五條 在受理質量投訴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一)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載明投訴請求、查明的事實、處理過程和調解結果,由當事人雙方簽字并加蓋協會公章;
(二)調解不成的,終止調解,向雙方當事人出具終止調解通知書。
第十六條 協會在投訴處理時,認為有必要收集新的證據,需要對相關事項鑒定或者檢測的,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委托,可以向法定鑒定或者檢測機構申請鑒定或者檢測,所需費用按雙方約定承擔。鑒定、檢測的時間不計入投訴處理期限。
第十七條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該類產品確實有嚴重質量缺陷,存在給用戶帶來人身傷害或較大財產損失風險,應立即通知被投訴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可視具體情況向有關單位報告。同時,投訴處理程序暫時中止,待被投訴人補救措施實施完畢后,處理程序重新開始,中止時間不計入投訴處理期限。
第十八條 調解協議書簽訂后,應當跟蹤協議履行情況,督促被投訴人積極履行約定的義務,及時向投訴人反饋投訴處理事項;調解不成的,或者調解協議生效后沒有執行的,投訴人可以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應當按照《中國機床工具工業協會章程》有關規定對被投訴人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對質量投訴處理工作不予配合的;
(二)拒不履行調解協議書約定義務的;
(三)其他嚴重影響調解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條 協會相關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收到質量投訴后不按規定登記的;
(二)對屬于規定范圍的投訴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推諉、敷衍、拖延投訴事項辦理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投訴受理郵箱yh@cmtba.org.cn,投訴受理電話010-63345021。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協會市場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6日協會九屆五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