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機床工具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加強行業自律是一項長期、基礎性工作,為維護機床工具行業和用戶利益,規范機床工具行業市場秩序,保障機床工具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新時期機床工具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新要求,中國機床工具工業協會在前期開展的《中國機床工具行業反不正當競爭公約》等工作基礎上,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的基本原則是:遵紀守法、誠信自律、公平競爭、互相促進、自愿參與、共同監督。
第三條 本公約所稱機床工具行業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從事機床工具產品和技術的研究、開發、生產、測試、銷售,以及機床工具領域咨詢、服務、培訓及其它相關業務的企業。
第四條 中國機床工具工業協會為本公約的執行機構。
第二章 自律條款
一、遵紀守法
第五條 公約成員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國際公約,維護國家利益。
第六條 公約成員須遵守國家頒布的機床工具市場有關的行政法規。
第七條 公約成員應積極參與中國機床工具行業的政策、方針、法規、條例等方面的建設工作。
二、公平競爭
第八條 在市場中開展合法、公平、正當、有序的競爭。
第九條 不得開展惡意降價搶占市場等違背市場規則和價值規律的惡性不正當競爭。
第十條 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與商業秘密,不得用不正當手段獲取其它企業的技術秘密、圖紙及情報。
第十一條 自覺維護人才市場的合理、有序發展,不得采用“惡意挖人”等方式破壞人才市場秩序。
第十二條 不得通過各種渠道進行虛假宣傳;不得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企業形象、商譽及其技術、產品的聲譽。
第十三條 不得偽造或冒用名優品牌或質量認證標志,不使用過期的認證證書。
三、質量與創新
第十四條 公約成員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在機床工具產品研發、生產、服務過程中全面貫徹質量管理要求,自覺接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 公約成員在產品開發、生產及服務的全過程中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團體、企業相關標準,提升企業的產品質量水平和市場競爭力。
第十六條 團體標準應聚焦質量提升、創新引領,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公約成員應積極參與團體標準的制訂與實施工作。
第十七條 中國機床工具工業協會作為本公約的執行機構,將通過開展行業高質量發展達標承諾活動(活動細則另行制定)推動高水平團體標準貫標應用,同時建立行業細分領域優勢企業(品牌)評價機制。
第十八條 公約成員應關注科技發展動向,積極引進新技術、新成果,推動機床工具行業創新發展。
第十九條 公約成員應貫徹綠色發展理念,開展綠色產品設計和工藝創新,提高產品節能、環保性能。
第二十條 公約成員應積極參與機床工具行業的技術創新、質量提升和品牌建設等方面的評優活動。
四、人才建設
第二十一條 公約成員應制定人才培養機制或制度,建立人才上升通道,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二條 公約成員應積極響應國家產教融合等政策,結合自身人才需求,支持、協助教育部門和學校建設人才培養體系,為行業培養人才,推動行業可持續發展。
第三章 公約成員的責任和權利
第二十三條 公約成員應自覺履行公約的各項條款,自覺維護中國機床工具行業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公約成員有權維護本公約成員的共同利益,發現違約行為可向公約執行機構舉報。
第二十五條 公約成員有權對本公約提出修改意見,并通過書面形式提交公約執行機構。
第二十六條 公約成員有權對公約執行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并有權向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意見和訴求。
第四章 監督與執行
第二十七條 執行機構負責向公約成員宣傳機床工具行業的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及時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反映大多數公約成員的意愿和要求,維護公約成員的正當利益,并對公約成員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督促與檢查。
第二十八條 公約成員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可以請求本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解和仲裁。
第二十九條 如有第三方舉報違約行為,執行機構可以協助舉報方調查,被舉報方應積極配合相應的調查工作。
第三十條 如調查結果顯示被舉報方無違約行為,則根據舉報行為對被舉報方造成影響的嚴重程度,舉報方應通過必要的形式公開道歉并承擔相應責任;如舉報屬實,違約方當事人(或代表)有責任向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其代表,在受到損害的范圍內,通過必要的形式公開道歉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如違約方不配合調查,執行機構將暫停其公約成員狀態并公示,中止其參與相關行業活動的資格,暫停向金融投資機構等相關資源方推薦;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中止推薦或批準其參與相關部門開展的評優評價、產業政策適用資格等。
第三十二條 公約成員違反本公約且拒不承擔違約責任者,將其移出公約成員名單并向社會公示,終止其參與相關行業活動的資格,不推薦其參與金融機構投資等活動。必要時可提交相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 如有公約成員對本公約提出修改意見,執行機構需進行討論,決定不采納修改意見,應書面通知該成員單位;認為有必要修改的,由執行機構進行修改并公示。
第三十四條 執行機構應利用各種傳媒平臺,積極宣傳本公約,表揚行業誠信自律典型,對違反公約現象實施聲譽懲罰,在業內營造健康的輿論氛圍,促進行業自律。
第五章 公布與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公約由中國機床工具工業協會全體會員共同發起,經中國機床工具工業協會(執行機構)理事會批準后生效,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執行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和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行業企業如自愿加入本公約,在向執行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見附表)并公示后,該企業即成為公約成員。
第三十八條 公約成員如退出本公約,可以向執行機構提出說明。執行機構對于退出企業進行公示聲明。
第三十九條 本公約由中國機床工具工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公約如有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悖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公約自2023年12月27日協會第九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中國機床工具行業自律公約》申請表
企業名稱: | 法定代表人: |
企業地址: | 郵編: |
聯系部門: | 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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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情況簡介: | |
企業主要產品介紹: | |
申 請 我企業自愿成為《中國機床工具行業自律公約》成員,遵守公約規定,為維護我國機 床工具行業公平、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而努力。
(企業公章) |
注:本表需加蓋公章,如用電郵方式,請將表格轉換為PDF文件。
相關附件下載:《中國機床工具行業自律公約》申請表.doc